


运动

落

整

,
胀


也
靠近


,
最

捱近
桃源
,就
次
课堂



形一样。



前端

受
老师


溼
,
老师却浑然
觉,嘴里还

断嫌弃


坐起来
舒服,却完全没有
起
或拉起

意思,

断
藉由调整坐姿
义磨蹭

老
,
断用

夹住


前

,




段都沾
老师




。
就



快
逐渐升
过程
,一
更
快
又突然袭来,


前端
经陷
老师柔

官
,老师也还
抱怨

坐
坐,然
就
让




了


,
一层层



,

温


。
「
有


跟

吗!」
老师突然转
,恶

瞪了
一
。
靠北,


就
主动
小



小
,怎幺现
突然抓狂。
「

邵燕玲吗?」
咦?怎幺突然
起

,


,
前被
英九
统提
法官,却因
为某
争议案
被抨击,最
了了
最
法院刑事


。
「
曾经将一
侵
岁女童
案
,
违反女童意愿为由,将案
发回
更审。因为<b>刑法</b>222条第
款
加
制
罪规定
4岁
男女犯
者
,
七

有期徒刑;刑法227条项则规定
未
4岁
男女为
合意
者,







有期徒刑。
所

确定加害
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。
事实

为



没有错,因为<b>刑法</b>拟制未
4岁
男女


主
观念模糊,所
即使合意
也
求
刑,也就
俗称
準
姦罪。


,合意
还判
幺
,


经恶化
为
位了,当然


制
就更
。
所
,既然

经拟制4岁
男女

主权需
保护,






制

来就该更严格检视。
惜当初
废言,
案
被沦为政治
作。
」
喔喔,所
简单
,除了刑度
差
─当初
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
,也
来就
被求
刑了;更

适用222条或227条
差
─违反意
愿
罚得更
!所
其实邵燕玲

案
意见,符合刑法严格审查

,
其实并

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
判决。
「所
也
算
制
或趁机
啰。」

老师「夭鬼假细礼」(台语:饿鬼假客
)
抗辩,腰肢还
断扭动
傲
态,
也
合
丢
一句。
「哼,
还
算犯罪,



违反意愿─227条项,
家还未
4岁。」
老师







酒窝,
嗔

。
靠,

7岁
欧
桑竟然给
装
了起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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